國慶升旗儀式 外事禮儀,禮賓通則
文明禮儀 由土鳳凰供稿2009年10月1日,我們將迎來新中國60年華誕。升旗儀式是國慶慶典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慶60周年的升旗儀式怎樣安排?記者帶著這個問題探訪了為備戰(zhàn)國慶60周年而揮汗訓練的國旗護衛(wèi)隊,探訪國慶升旗儀式整個編隊的行走路線、步姿變換和全程禮儀,具體如下圖:
整個升旗儀式計劃從國旗護衛(wèi)隊起步到升旗儀式結束,共用時5分15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建國前夕,全國政協(xié)會議籌備會第六小組――“國旗、國徽、國歌”評選小組從7月13日起在《人民日報》、《北平解放報》、《光明日報》、《大眾日報》等全國各大報紙上連續(xù)刊登《征求國旗國徽圖案及國歌詞譜啟事》,向海內外公開征求國旗、國徽、國歌方案。截止8月20日,新政權籌備會共收到國旗圖案2992幅。應征者遍及全國和海外,包括社會各個階層。
經過第六小組精心選評,從來稿中選出38副圖案,編成《國旗圖案參考資料》,交新政協(xié)會議審評。對國旗圖案委員們討論非常激烈,大家意見也比較分散,最后沒有形成決議。
1949年9月25日晚8時,毛澤東和周恩來在中南海豐澤園會議廳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人士對國旗、國徽、國歌的意見。毛澤東拿起放大了的編號為“復字32號”的五星紅旗圖案說:“這個圖案表現(xiàn)我們革命人民大團結?,F(xiàn)在要大團結,將來也要大團結。因此,現(xiàn)在也好,將來也好,又是團結,又是革命。”毛澤東為五星紅旗做了新的解釋,更賦予了五星紅旗新的生命,大家熱烈鼓掌表示贊同。1949年9月27日下午,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一致通過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為五星紅旗,象征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旗面的紅色象征著革命;旗上的五顆五角星及其相互關系象征著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人民大團結,五角星用黃色是為著在紅地上顯出光明,黃色較白色明亮美麗;四顆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對著大星的中心點,這是表示圍繞著一個中心而團結,在形式上也顯得緊湊美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fā)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范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國旗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yè)制作。
第五條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第七條國慶節(jié)、國際勞動節(jié)、元旦和春節(jié),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zhèn)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不以春節(jié)為傳統(tǒng)節(jié)日的少數民族地區(qū),春節(jié)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guī)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tǒng)民族節(jié)日,可以升掛國旗。
第八條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guī)定。
第十條軍事機關、軍隊營區(qū)、軍用艦船,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升掛國旗。
第十一條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
公安部門執(zhí)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第十二條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guī)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十三條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并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四條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yè)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發(fā)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guī)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五條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于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于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guī)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六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后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條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guī)格的國旗。
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條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